发布时间:2023-04-06 14:53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涉企收费情况一览表 |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1 | -66771692 | 0311-66635226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征收对象 | 征缴方式及分成比例 | 分期及减免规定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耕地开垦费 | 1、市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 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10-15元/㎡。 | 省、市、县审批机关 | 元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大内和个人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
2 | 土地复垦费 | 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省、市、县审批机关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
3 | 土地闲置费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省、市、县审批机关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 |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具体内容详见(财税[2019]45号) | 省、市、县发证机关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不动产所有者 | 不动产登记人。 |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
5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 | 勘查登记费:按每小、大证50元、100元计收。 |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元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地矿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探矿权人 | 探矿权人。 |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无 |
6 |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收费 | 采矿登记费:按换证、小、中、大证年检100元、200元、300元、500元计收。 |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地矿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采矿权人 | 采矿权人。 | 自2015年1月2日起暂停征收 | 无 |
7 | 海洋废弃物收费 | 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5分/立方米,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4分/立方米;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7分/立方米,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6分/立方米;三类废弃物0.15元/吨;二类废弃物0.5元/吨。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 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 | 元 | 国海管发[1992]491号、国家物价局、发改价格【2008】1927号《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 | 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 | 无 |
8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1、按件计收标准:月10件以下的不收费;月10-30件,100元/件;月31件及以上的,10件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30页及以下的不收费;31-100页,10元/页;101-200页,20元/页;201页及以上,40元/页。 | 省、市、县提供机关 | 元 |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1 | 矿业权占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评估值确定。 | 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 | 元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市级80% | 无 |
2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 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 | 元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7〕3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40%、省级40%、市(县)20% | 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一次性缴纳额度的,应一次性缴纳;高于一次性缴纳额度的,经矿权人申请,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可以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在500万(含)以内的一次性缴纳,大于500万的,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500万,剩余部分可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2、采矿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额度按矿种分类确定,煤,铁,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有色、贵金属及其他金属矿种一次性缴纳额度为2000万元,矿泉水和地热单井一次性缴纳额度为100万元,其他矿产及地热田一次性缴纳额度为1000万元。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上述规定的一次性缴纳额度,剩余部分按分期缴纳批复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
3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 自2016年7月1日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 采矿权人。 | 采矿权人。 | 自2016年7月1日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中央50%、省级50%。 | 费率0% |
4 | 海域使用金(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 1、统一按海域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详见附表1-3)。(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一次性计征;其他用海按年计征)。 2、不超过6个月按年征收标准的50%、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经营临时用海按年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 3、农业填海造地、盐业、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适时调整海域等别、标准。 | 国家、省、市、县审批机关 | 元 |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综[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16]50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 | 海域使用者 | 使用固定国家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①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之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项目单位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②养殖用海项目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项目单位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③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为统一管理项目单位就地缴库,其中:30%缴中央、40缴省级、30%市县。 | 一、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
5 | 无居民岛海岛使用金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 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 国家、省、市、县审批机关 | 元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 |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省级20%、市级20%、县级40%。 | 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 | |||||||||
1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详见文件。 | 自2016年2月2日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元 |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 自2016年2月2日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用地单位。 | 自2016年2月2日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无 |
四、罚没收入 | |||||||||
1 | 罚没收入 | 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详见文件。 | 省、市、县执法部门征收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 | 违背土地管理法或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 | 违背土地管理法或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省收费局负责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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