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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提供土地规划资料,土地估价师自设土地用途及容积率出具评估报告,被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二)

发布时间:2021-07-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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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土地评估时,没有用地条件不能评估。而且现在这种容积率是很少见的,根据已收集的周边三块已成交土地的容积率无论是选择与估价对象形状、面积最为接近的可比案例的容积率确定容积率,还是用简单算数平均法选三个可比案例的平均值设定为容积率,容积率都应该是4以上。且剩余土地年限只有二十多年,反推他的出让土地年限也不会是住宅的70年,所以土地用途设为住宅也是不妥的。本案评估报告中土地用途、容积率以及评估方式的选择注定了评估结果是偏低的。关于有无人打招呼的问题,我私下没有和法院接触,也没有和当事人接触,黄志宏也没有在公司报销和法院吃喝的费用,黄志宏说和星辉公司不认识,有无其他人为因素我不清楚。


二审观点: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均经一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志宏称部分事实不属实,如“未经委托方同意”不是事实,对评估异议的回复阶段,出具的评估报告未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书中对相关问题已经披露得很详细,而委托方仍使用了报告,是委托方以实践行为表示了对评估报告的书面认可;在主观上不是故意为之;定性不准确,应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经查,1.原审判决书认定“在评估过程中,被告人黄志宏违反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未严格履行评估职责,在明知缺乏评估必要的规划条件下,未经委托方授权,采取将土地用途设定为住宅用地,容积率设定为2.0的方式进行评估”,并不能以此认为“委托方仍使用了报告,是委托方以实践行为表示了对评估报告的书面认可”

2.黄志宏在接受评估项目后,明知缺乏评估必要的规划条件,不按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程序进行评估,充分反映了其主观故意

3.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本案中,有证据证实黄志宏在主观上明知缺乏评估必要的规划条件,故意不按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程序,收集估价所需资料,违反城市土地估价应遵循最高最佳使用、替代等基本原则,也未参照周边地块的容积率、土地用途,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采取设定(即假设)容积率为2.0、土地使用条件为住宅用地进行评估;同时,明知该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此项评估结果将作为拍卖底价,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依然出具评估报告。因此,上述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与证据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武汉华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原审被告人贾莉作为该公司主管人员,上诉人黄志宏作为直接责任人,在承担资产评估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单位犯罪。被告人贾莉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黄志宏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点评:法院的拍卖评估业务属于法定评估业务,在评估机构的业务占比中也较大,对于法院拍卖评估业务,中评协也专门发布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但在实务中,很多时候评估所需的资料不完备,评估机构在实操中也受到很多限制。评估机构对于法院的拍卖评估业务的风险要充分考虑识别,对于缺少关键资料或程序受限导致影响评估结果的业务,需谨慎接受委托,必要时应考虑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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