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01 18:59
索引号: | 002276713/2015-02942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法制办 | 发文日期: | 2015-12-3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哈政发法字〔2015〕20号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
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规定,现将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位置见附图。
二、2016年1月1日前报批征收集体土地,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按照批准的征收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耕地每平方米8元计算。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单独计算,纳入征地补偿成本。
五、征收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六、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顺利实施。
七、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1]3号)自2015年12月31日起废止。
附件:1.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位置图
2015年12月31日
友情链接
更多>>Copyright © 2024 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4013847号-1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