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8 15:11
各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证基准地价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十四五”规划关于“制造业立市”各项部署落地落实,服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的具体举措。
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住宅、商服、工业三大类基础上,增加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两大类,并将商业服务业用地细分为商业用地、办公用地、娱乐用地和旅游服务用地;同时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鼓励有关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内,增加自持型住宅(租赁住宅)、自持型商业、研发设计、企业总部、会展中心、标准厂房、战略性新兴产业等11小类产业用地用途,最终共设定“五大类、九中类、二十一小类”的城镇建设用地用途分类体系。
三、城镇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21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盐田用地为“三通”),分级别设定标准容积率,地价表现形式为地价和楼面地价。(更新成果详见附件)
四、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主要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等。
五、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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