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2 15:27

浏览者:541

图片

附件
济南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增加民生福祉,规范建筑工程容 积率计算,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功能区)内的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 适用本细则。商河县、平阴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设计合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执行。建 筑工程面积指标应当分别列出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 在核定建筑工程容积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
(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必须建设的建筑物避难层;
(二)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既有建筑增设的 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设施;
(三)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场)上盖综合开发项目的盖下市政、交通设施与上盖建筑之间的结构转换层及其地面疏散楼梯间;
(四)自有用地上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及建设项目 超配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纳入全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
(五)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 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 电梯、扶梯及坡道);
(六)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在符合日 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在既有试点社区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养 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 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七)配套地下人防工程;
(八)非机动车停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玻璃顶盖;
(九)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区内独立设置 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非住宅类建筑物屋顶提供不小于屋顶面积60%用作公 共活动区。一体化设计的楼电梯间及设备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累 计不大于该层屋顶面积25%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 25%的,上述用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图片

第六条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装配式外墙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健康 建筑技术、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不计 容,不计容比例须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七条 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 梯、电梯及坡道)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建筑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 积率的,住宅架空层层高应不小于3.4米,非住宅架空层层高应不 小于4米,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空间周长的40%,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图片

1.纯住宅建筑首层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首层投影面积40%, 架空部分及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不计容;

图片

2.其他类型建筑首层(含位于坡地与相邻室外广场平缓相接的情形)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临开敞面进 深应不小于4.0米。

图片

3.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及设备设施用房外,位于建筑物裙 房与塔楼之间的架空楼层应整层架空。

图片

4.非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临开敞面进深应不小于 4.0 米。

图片

(二)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技术要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垂直交通空间及设 备设施用房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公共开放空间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本地块规划地上核定 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5%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容积率建筑面积。
(四)第四代住宅试点项目的开敞式公共绿化平台建筑面积 应为所属两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5%-45%的,不计入容积率。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八条 建筑的半开敞空间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2.4米,且半开敞空
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 积)建筑面积 20%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 积,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深 或面积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 面积。
(二)非住宅建筑每层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 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 5%的,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面积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第四代住宅试点项目的空中户属花园进深不小于2.4 米,不大于6米,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40% 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九条 8米及以上层高的标准化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 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 出4.5米的,按每3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首层应控制在6米以内,首层层高超出6米的,按每3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 米的,按每3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低层
住宅的起居室层高不大于两层层高且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
内建筑面积20%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第四代住宅试点 项目的起居室层高不大于两层层高且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 内建筑面积20%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套内建筑面积大 于20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层高不大于两层层高且水平投 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20%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 率。
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如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 光厅等公共部分和电影院观众厅、大型会议厅、宴会厅、展览厅、 指挥监控中心大厅、室内运动场地、用于教学的建筑空间、集中 大型商业建筑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十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情形,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需计算 建筑面积的,应当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划条件执行。对公共环境品 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对建筑层高、公共开放空间等有特殊 要求的,可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 进行专题研究或者专家评审,根据研究或评审结果确定容积率的 计算。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建设用地内需计入容积率指 标的建筑面积,不等同于建筑面积与房产测量面积。
(二)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具备边界开放
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面向公众或者不特定业主全天候免费开 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架空走廊、空中连廊、檐廊、挑廊、 风雨连廊以及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但不包括住宅 建筑位于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其中廊道空间的宽度应结合建 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三)半开敞空间: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边没有任何 围护结构(护栏除外)的开敞平台,如建筑的阳台(含封闭阳 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花池、设备平台等。
(四)半开敞空间进深:半开敞空间上部永久性顶盖投线外 缘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

图片

(五)本规则所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根据《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半开敞 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六)集中大型商业建筑:商业功能集中布置的,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0平方米的 商业建筑。
(七)结构转换层:对于市政、交通设施上盖综合开发 项目, 指盖下市政、交通设施与上盖建筑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结 构类型与形式不同,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的楼层,不作为其 他功能使用。
(八)第四代住宅:以每户拥有面积不小于套内建筑面积的 30%,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 住宅。
(九)空中户属花园: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 层高不应低于两个自然层层高,除设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护设施 外不得设置其他围护结构。景观设置区域面积不得小于水平投影 面积的60%,景观设置区域覆土深度应不低于0.5米。
(十)开敞式公共绿化平台:高于室外地面,供交往活动和 连通功能公共室外场地,层高不应低于两个自然层层高,除必要 的安全围护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围护结构,且后期不得分隔。 景观设置区域面积不得小于水平投影面积的60%,景观设置区域覆 土深度应不低于0.5米。
第十二条 本细则试用一年。本细则发布后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的建筑工程,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文章来源: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服务热线:010-64051428
  • 客服电话:13910411253 、13046773193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B座204室
  • Copyright © 2024 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4013847号-1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及时处理。

    Copyright © 2024 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401384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