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6 13:24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3-0000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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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呼政办字〔2022〕1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制定了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和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此次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充制定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因补偿标准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二、做好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建立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结合地区实际,一般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
2.呼和浩特市旗县区青苗补偿标准表
3.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5.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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